第307章 教化萬民

作者︰迷惘的小羊羔投推薦票 章節目錄 加入書簽

這一次的村級械斗事件,讓慶忌深刻的認識到,光是是仁德禮義治國,根本行不通。

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以法治定國,不知現在可行否?

「少伯、長卿,寡人欲重刑罰,而讓國人皆知法守法,人人勇于公戰,怯于私斗。不知爾等以為,可否?」

慶忌再一次詢問坐在對面的範蠡與孫武。

慶忌是穿越者,固有的觀念跟這個時代的人都有所不同。

再加上,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遇到不解之事,詢問範蠡和孫武這兩個大才肯定是沒錯的。

「大王,這恐怕不妥。」

範蠡搖搖頭道︰「刑罰之事,本就殘害過甚,人人皆畏懼,談之色變。」

「若大王加重刑罰,或有一時之效,而無長久之計。」

「若再發生今日之事,大王當何以自處?難不成,要將所有犯事者,所有參與械斗之人全部緝拿,一一治罪?」

「不錯。」

听到這話,範蠡頓時不澹定了。

「大王,法不責眾矣!責罰數人,或無傷大雅。然將幾百人全部治罪,恐人心不服,生出禍亂。」

範蠡口中所說的「法不責眾」,的確不是沒有道理的。

但,慶忌卻不以為然。

後世的商鞅變法,變法之初,曾殺八百多個私斗的人,將整個渭水染成紅色。

按照歷史的記載,商鞅殺的八百多人里面,不僅僅有當年私斗成風的罪犯,而且還有一大批因為隨意倒垃圾。

甚至是隨地大小便的人物全部要拉出來,剁手剁腳甚至砍頭!

可以說當年八百多人里面,有的人的確犯了法律該殺,有的人只是倒了個垃圾,結果也丟了一條命……

具體如何,慶忌不得而知。

但,慶忌也能理解商鞅的這一做法。

商鞅之所以這麼干,關鍵來源于所謂的亂是必須要重法。

因為亂世重法典!

自此之後,秦人寧可斷掉一只手,也絕對不敢在隨意的與人打斗,最終只能靠法令解決。

最典型的,是韓信的「胯下之辱」!

韓信面對一個無賴要他鑽胯下的時候,他並沒有拔劍殺死無賴,而是老老實實的從無賴的胯下鑽過。

由此可見一斑,秦國法令殺人者償命的可怕性。

因此當年商鞅通過這一可怕的手段,讓整個從骨子里面充滿著混亂心里的秦國子民,從此都老老實實的在政治高壓線之下生活。

他們由原先的混亂走向恐懼服從,漸漸的再通過一系列的利民利國的強國政策,把秦國打造成了一個堅不可摧的統一整體!

慶忌要在吳國變法,自然少不了要將商鞅變法作為參照,但也絕不能如法炮制。

「大王,臣以為可重刑罰。」

這時,坐在一側的孫武躬身道︰「上古之世,並無法令約束,然人人皆可潔身自好,如君子一般慎獨。」

「此所謂君子慎獨,不欺暗室,卑以自牧,含章可貞也!」

孫武又話鋒一轉,道︰「然,自夏朝建立後,有禹刑,其刑大闢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

「商朝又有湯刑,以常舊服,正法度。商朝之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至大周立國,延續夏商之刑制,而少有犯者。皆因大周有《周禮》,以禮為主,刑罰為輔,禮刑並用,而有無敢犯禁者!」

頓了頓,孫武又道︰「然,平王東遷之後,禮崩樂壞,天下進入大爭之世,人心浮躁,世風日下。」

「若無重法典,何以治國?」

「昔日鄭國兩度制法,晉國自晉文公之後,也曾四次制法,楚國文王、莊王之世,也曾制定刑法。」

「而鄭、晉、楚三國隨後都強大起來。由此可見,國家欲強盛,欲控民心,以法治國,以法治民,善哉!」

春秋時期,列國已經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訂,所以紛紛立法。

這其中最典型的,當然是鄭、楚、晉三國。

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

當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

這是古代華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周敬王十九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為鄭國鄧析所作。

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

竹刑的出現,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于攜帶和流傳。

而晉國自文公以後,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作被廬之法。

第二次是趙盾(即趙宣子)為晉國執政時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範宣子制定的刑書。

第四次是範宣子所作並予以公布的刑書。

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後,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值得一提的是,晉國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僕區法》。

僕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

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

依照《茆門法》規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

總體而言,現在各個諸侯國的法典,都只是為保障國君與貴族們的權益,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

「長卿、少伯,寡人以為,我吳國而今以仁義禮智信,教化萬民,已經行不通。」

慶忌搖搖頭道︰「人心隔肚皮,難以看穿,難以看透。寡人不能要求國人都像季子、孔丘這樣的聖賢君子一般,潔身自好,不去做違法之事。」

「然,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吳國卻是不可不為之。」

聞言,範蠡與孫武不禁對視了一眼。

「不知大王作何打算?」

「寡人欲在我吳國立法,擇天下列國之法令條文,去其糟粕,或另闢蹊徑,以人為本。」

「若殺人者,有故意殺人,失手殺人,蓄謀殺人,自衛殺人等,吳法當不問緣由。」

「故意殺人者,死;失手殺人者,流放戍邊三年,或服勞役三年;蓄謀殺人與自衛殺人者,皆無罪。」

慶忌澹澹的道︰「法不誅心,法誅于行。以此為準則,我吳國當立法,以約束國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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